201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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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谈谈美国的法律教育
【英文标题】  【作者】李红云 
【写作时间】2003 年  【学科类别】法理学 
【关键词】法律教育  【原文出处】 
【唯一标志】335570749   
【全文】

谈谈美国的法律教育


李红云


【关键词】法律教育
【全文】
  
  一、  美国法律教育的历史回顾
  
  (一)、 初期:“学徒”式的法律教育
   法律训练和教育在美国属于职业训练,最早是由律师事务所进行的。
  美国的法律教育在十八世纪八十年代之前,基本是继承了英国的传统。英国在历史上负责法律教育的是律师学院(Inns of Court),它是指英国林肯律师学院、格雷律师学院、内殿律师学院和中殿律师学院。它们是一组相当古老的机构,地址在伦敦,其各自的主管机构拥有正式批准律师开业的专属权利。从中世纪创立时起,它们一直致力于专门研究英国法,而不研究在各大学里讲授的罗马法。到13 世纪中叶,当普通法已经变得内容广泛和庞杂时,产生了一批有学问但不是专业的人士,他们创立并统治了法律专业,而且建立了这几个律师学院以解决法律教育问题。他们用法文编写手册和书籍,学生在法庭上旁听辩论,并在他们当中讨论法律。
  到17世纪中期在伦敦的律师学院已停止发挥他们在教育方面的作用。在以后几百年的时间里,没有有组织的或正式的英国普通法的机构。在英国和美国的律师,包括出庭律师和诉讼律师都在没有机构的情况下学习专业。学习法律的方法就是“师傅带徒弟”。一个有志于法律职业的人,或希望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必须投拜某个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通过当学徒或秘书的形式来学习法律。
  17世纪末18世纪初,在美国的一些地方,法律基本是通过这种学徒方式学习的。学徒学习的主要方法是“读法律”(reading law),同时,还要承担大量的日常事务性劳动,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抄写文书、诉状。另外,还要干一些杂活。有时,学徒带着师傅的书和笔记到法院,思考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或办理师傅交给的案子。学徒就是在做这种工作的同时得到法律知识。这种师傅带徒弟的学习法律的方法,近似于我国历史上塾师的“设帐授徒,私相授受”,是一种小农式、至多是手工业作坊式的教学方法。
  这种教学方式的规模是很小的,通常一个师傅只带一个徒弟。学习的年限不很明确,通常是四到五年。当然,带学徒不是义务的,徒弟或其家庭要向师傅交费,收费标准也不一样。这种学习法律的方法还带有家族色彩,有的是师傅就是父亲或亲戚,当然这样就不收费。
  从教育的角度讲,学徒最重要的学习方面是进入师傅的法律图书馆和在其指导下读法律。当时,专门有一些书指导学生如何读法律,如:J.Doddridge的 Lawyer’s Light(律师的见解); 或A True Directionfor the Study of the Law (1629)(法律学习的真正方向)。这些书仅给读者提供一般的建议以及一些法律的原则和准则,并不是具体教授法律知识。实际上读法律往往从读法律词典开始。如W.Phillips 主张开始学习时要读两本法律词典:Cowell的Interpreter(解释)和 Rastell 的 Terms of the Law(法律用语)。然后学生在指导下读近期的判例及其它报告。最后,Phillips推荐学生读一些英国法的著作。
  这种法律教育方法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它仅仅教授法律实践,而忽视了法律的理论、原理、渊源及目的。其次,学徒跟随一个师傅参加法律实践,由于师傅办案有限,徒弟仅仅是在师傅的办公室里就某个案件的某个步骤进行非常有限的思维,他经常被局限在一个较狭窄的范围内。再次,这种一对一的教学方式的效果远不及在学校里的集体教学有效。它没有一个完整的课程表,知识的传授也不系统。另外,律师并不是职业教师,他的法律图书也是   有限的,或许他因工作繁忙而无暇管他的徒弟,碰上这样的师傅,徒弟也只好自认倒霉了。
  美国第3任总统杰斐逊就是靠这种学徒方式学习法律当上律师的。他的师傅是著名的威思(George Wythe),威思被称为美国“第一个法律教授”。尽管威思是一位模范的师傅,他尽心竭力地教徒弟,从不让他们干杂活,而且也不收费。但杰斐逊还是对这种学徒方式评价极低。
  (二)、近代院校式法律教育
  1779年,威廉与玛丽学院聘威思任其教授。从此,法律教授走进大学。很快,其它学校纷纷效仿,法律教育开始在宾夕法尼亚、布朗、哥伦比亚、耶鲁、米德尔堡(Middleburg)等大学进行。与此同时,美国律师协会也开始制订了开业律师的资格标准。一些人受聘为法律教授,他们开始在大学开设法学讲座。但这时,法学只是作为文科教学的一部分内容,没有成为大学教育的一门独立学科。
  19世纪20年代,单独的法“学院”(school)开始出现。如:1817年在哈佛;1824年在耶鲁。其中被认为最好的是康涅狄格(Connecticut)的利奇菲尔德(Litchfield)。这时,这些学校的法律教育仍然是依靠实际指导和学徒式的培训,不过,他们已开始寻求把法律提高到传授系统知识的高度。法学院的成立,表明院校式的法学已开始成型,法学专业化的教育也就此开始。学生只有在进行了充足的文科其它学科知识的学习后,才能为法学院所录取。这种专科型的法学院,最初学制为一年,后逐步延长至三年。美国自内战结束后,工业化进程加快,经济迅速发展,法律急剧增多,院校式教学愈发显示其优越性,很快得到了发展。到本世纪40年代,法学院的学位---J.D. 或LL.B 开始使用。这样,美国的法律教育就从学徒式的培训迅速发展到大学的正规教育。  
  (三)、兰代尔的判例教学法
  兰代尔(Langdell)(1826,5,22 – 1906,7,6),曾任哈佛法学院院长,他首创的判例教学法,被认为是法律教育中革命性的方法,它不仅在哈佛,而且在全美国的法学院中都有很大影响,这种教学方法一直延续至今。
  兰代尔曾在1851年至1854年在哈佛学习法律,此前,他在纽约开业当律师。1870年他接受了哈佛法学院的聘请,担任教授,后又当院长。当时美国的法律教育虽然已进入大学,但还有一部分是业余性的,获得法律学士学位还没有明确的要求。兰代尔把法律教育提高到大学的水平,他要求学生正规地学习一系列必修课程,并通过必要的考试。1870年,他首次出版了判例教材,要求学生阅读和讨论,从中学到法学的知识。他认为,普通法基本是法官制定法,学生要科学地学习法律,就要广泛地、直接地研究判例,而不是阅读对法律的评论。判例教学法要求学生在上课之前要预习教师指定的判例,查阅判例汇编和有关法律规定,并阅读参考书。上课时要使用苏格拉底对话方式,即教师提出问题,学生回答并进行讨论。这种方法的目的是引导学生正确地运用法律,思考问题,分析情况,保证学生学到了追根求源的法律方法。有人认为,兰代尔较的不是法律,是方法。就好象你给一个人一条鱼,他可以吃一天,但如果你教给他捕鱼的方法,他可以一辈子吃到鱼。
  兰代尔对美国法律教育的贡献还在于,他明确指出了法律教育是一门科学,“这门科学所有的资料都包括在印刷的书本中。如果法律不是一门科学,大学就不用屈尊去讲授。另外,法律只能用书本的方式在大学里讲授和学习。”同时,他还将学制延长到三年,并对法学院学生的入学做了要求。
  兰代尔的教育思想和判例教学法很快得到了其它法学院的肯定和效仿。康奈尔大学、斯坦福大学、西北大学、芝加哥大学都积极追随哈佛的模式。同时,继哈佛之后,法学评论纷纷问世。由于没有得到美国律师协会的充分注意,较好的法学院还成立了美国法学院联合会,为自己制订了更高的标准。
  当然,兰代尔的判例教学法并非十全十美,有人指出了一些它的不足。如:这种方法教学进度比较慢,教学的时间也比较长;联系实践不够,忽视了法律的社会与哲学方面的内容;而且兰代尔只教一般的原则,没有涉及成文法和州的法律,等等。尽管有些不同意见,兰代尔的判例教学法还是被承认为在法律教育方面具有广泛的意义,并且在全国得到了普及。这种灵活、生动的方法改变了过去刻板的教学, “使美国法律学风顿时为之一变。它一可引起学生的兴趣,二可使学生明了办案的方式,三可使学生明了分析案件的方法,四可使学生明了法官之心理,其得益较诸原理法律教本制切实得多”。兰代尔的教学也吸收了传统教学中的优点,模拟法庭和法律训练的方法被保留了下来。
  
  二、  美国法律教育的过程
  
  (一)美国的法学院
  美国现有二百多所法学院,但情况十分不同。它们有州立的,也有私立的。名牌大学的法学院,如哈佛法学院、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耶鲁法学院都是私立大学。它们有的是综合大学的法学院,也有的是单科性法学院;有的是三年的全日制学校,也有的是非全日制学校,通常是夜校。此外还有“全国性”学校和“地方性”学校。所谓“全国性”学校指那些学生来源和毕业去向都面向全国,学习课程重点是联邦法律的学校;所谓“地方性”学校是指那些重在为本州或本地区培养人才,课程主要突出本州或本地区的法律,学生来源和毕业去向主要限于本州或本地区的学校。
  如此种类不同的法学院,差别是很大的。美国联邦政府对法学院没有统一的管理和统一的标准。因为,美国不存在官办的国立法学院,联邦政府与法学院的关系,实际是以政府补贴作为其纽带。而由于政府补贴的相对有限,政府对法学院的控制是很微弱的。负责对法学院进行控制和管理的任务是由两个民间性的行业机构 ---- 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简称ABA)和美国法学院联合会( Association ofAmerican Law School, 简称AALS)来完成的。它们在审核法学院的资格、法学院的课程、职业道德以及协调、促进法律教育的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美国律师协会成立于1878年,是一个由律师自愿组织的全国性机构。美国法学院联合会于1900年在纽约州由32个法学院作为创始会员成立。1929年,美国律师协会规定了承认法律院校的标准。凡符合标准经该协会批准的学校,其毕业生方可在全美任何一州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否则只能在学校所在州应试。根据美国律师协会的规定,美国律师协会承认的法律院校的标准大致是:在组织机构方面,必须有维护健全的教育制度和热心发展教育事业的人事组成董事会,由董事会制定健全的教育方针管理学校;由院长和全体教职员制定教学计划、聘请教员、设置课程、招收学生、编造预算等;在教育计划方面,必须开设基本法律课程,培训法律技术,并进行律师道德教育;在教职人员方面,必须有专职的院长和图书馆长,聘请具有高度法律专业知识,能够进行课堂讲授和科学研究的专任教师六人以及为完成教学任务所必需的人员;在图书资料方面,院长和图书馆长必须作出书面的图书资料计划,制定图书资料目录,保持具有与教学计划相适应并且最新的图书资料;在物质设备方面,必须设备适当的教室、讨论室、模拟法庭、专任教师办公室、图书馆内学生的座位应至少是学生总数的一半
  在美国律师协会号召下成立的法律教育协会,也有它自己的入会标准,例如具备五年以上的教学历史,有三届以上的毕业生的学校等条件方可成为其会员。这两个组织是相互独立的,但在提高教学质量,交流经验,保证社会需要方面的目标是一致的。根据美国律师协会1981年的统计,全国共有法学院校241所,其中经美国律师协会批准的171所。在171所当中是法律教育协会成员的学校为136所。据1986年的统计,经美国律师协会核准的法学院是175所,其中成为法学院联合会会员的学院有151所。如今的美国法学院中,有179所得到了美国律师协会的承认。
  以新英格兰地区为例,该地区共有13所美国律师协会批准的法学院,除罗得岛州外该地区的每个州至少有一所法学院。在马萨诸塞州有7所,其中6所在波士顿;康涅狄格州有3所。这些法学院是:
  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大学法学院(University ofBridgeport School of Law)
    康涅狄格大学法学院(公立)(University of Connecticut School 
       of Law)
    耶鲁大学法学院(Yale University Law School)
  缅因州:  缅因大学法学院(公立)(University ofMaine School of Law)
  马萨诸塞州:波士顿学院法学院(Boston College School ofLaw)
    波士顿大学法学院(Boston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哈佛大学法学院(Harvard University Law School)
    新英格兰法学院(New England School of Law)
    东北大学法学院(Northeastern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萨福克大学法学院(Suffolk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西新英格兰法学院(Western New England School of Law)
  新罕布什尔州:富兰克林 皮尔斯法律中心(Franklin PierceLaw Center)
  弗蒙特州:  弗蒙特法学院(Vermont LawSchool)
  由此可见,新英格兰地区是一个法学院集中的地区,其中不乏著名法学院,如哈佛和耶鲁。
  (二)法学院的招生
  美国法学院招生,至少要有大学本科学历,这就意味着美国法律教育的起点是研究生教育。1905年,全美法学院联合会规定,新生必须具有一年的其它系科的学习经历;1925年的规定增至两年;1952年的规定又提高到三年。这一规定一直延续到现在。实际上没有一所院校把获得其它学科学士学位作为招生的条件规定下来。然而,许多学生则是自愿修完了需要四年时间的其它学科的学士课程后,才报考法学院。
  对法学院学生入学的特殊要求是考虑到法学是一门涉及社会生活多方面的经验科学,需要学习者具有一些必备的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方面的知识和社会关系的实际知识。按这种要求入学的法学院学生,因为已学完了一门学科的知识,有助于学习掌握法律知识;另外,学生在学完一门学科知识后,年龄一般在21-22岁,对社会已有了些了解,性格也基本成熟。这样,就避免了直接从中学进入法学院存在的理论思维浅显和社会实际知识的不足。
  法学院录取新生的办法,不是“一次考试定终身”,重要的依据是考生在大学时的成绩记录,把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结合起来,全面地衡量考生的实际水平。只要学习成绩优秀、原在大学里的平均分数(GPA) 高、录取分数(LSAT)分数高就行。也有部分学生已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再来申请读法学院,但他们的高学位对他们的录取并不起什么作用,重要的仍然是他们大学本科的成绩。
  在美国,大多数情况下,对法律职业的要求是从美国律师协会批准的法学院毕业及通过一个州的律师资格考试(Bar Exam),而大部分州的律师考试都是以取得J.D或 LL.B学位(60年代以前称为LL.B)为先决条件的。
  在美国,律师是一个很好的职业,年轻人愿意当律师的很多,所以报考法学院的人也很多。法学院的学生人数从1968年至1982年激增,后来才逐渐少了下来。
  1965年,美国律师协会批准的法学院学生的总数为56,510人;1982年增加到121,791人;1985年慢慢减少到118,700人,但仍比1965年多110%。同一时期,美国全国人口仅增加了23%。学生入学人数增加的原因主要是新法学院校的增加,从1965年至1985年就有40所新学校。原有学校的学生人数也有所增加。以下表格说明的是1965年—1985年律师协会批准的法学院和学生的增减情况:
  年    学生人数   学校数量
    1965年   56,510   136
    1970年   78,018   146
    1980年  119,501   171
    1985年  118,700   175
  法学院学生数目变化中还有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是女学生数量的增加。1986年J.D.学生(117,813)中有47,920人为女性,占学生总数的41%,而1968年女生的总数才2,374人,增加了近20倍。
  当然,并不是所有申请法学院的人都能如愿以偿,1982年法学院录取的比例为1.8人中录取1人,即72,912人申请,录取40,034人。1985年,申请人数有所下降(60,338人),1987年又有所回升,接近1982年水平。
  (三)学制和学位
  常规的法学院教育为三年,包括三年的法律课程。如果是部分时间学习的学生,则要学习四年。毕业后授予J.D.(JurisDoctor),即法律博士学位,与60年代以前的LL.B(法律学士)学位相同,后统一称为J.D.。一般美国学生取得J.D.学位后就有资格考律师而不再深造了。如果通过律师资格考试(Bar exam),就可以从事律师工作了。
  律师资格考试一般每州每年举行一次。考生如果是从美国律师协会批准的学校毕业的可以在任何一州应试。通常学生在毕业前已有去向,报考人员则在自己准备工作的那个州参加考试。考试科目都是法学院的基础课程和本州的法律,考试原则是要看应试者分析问题的能力,死记硬背往往是通不过的。考试没有通过的可以下次再考,但没有律师资格是不能从事律师工作的。
  美国的法学院中,除J.D.学位外,也有法学硕士(LL.M.)和法律科学博士(S.J.D. J.S.D.)(即Doctor ofJuridical Sciences)学位,但美国学生很少读这些学位,读这些学位的多为外国人。LL.M.学位一般一年即可取得。S.J.D.学位一般要求是三年,但只有一年要求在校读书,一年后即可离校,边工作边写论文,写出可供发表的论文,通过答辩就可获得法律科学博士学位。
  美国法律教育中这几种学位是为不同的学习目的而设的。读J.D.是为了当律师或法官,读LL.M 和S.J.D.是为了从事法律教育或对法律有特殊研究兴趣的人设的。而美国人一般的观念是J.D. 就足够了,没有必要再深造,因为这种智力投资是很费钱的。所以在美国读J.D.的学生很多,但从未听到过一个学校招收研究生超过一百名的。
  1986年,新英格兰地区13所法学院共招收了10,702名J.D.学生,授予3,196个J.D.或L.L.B.学位。其中5所法学院(波士顿大学、布里奇波特、哈佛、弗蒙特和耶鲁)共授予320个硕士学位和17个博士学位。
  (四)法学院的收费
  在美国上法学院的费用是相当高的,能与它相比的只有医学院。以1987年为例,在一所有医学院和法学院的地区学校里,医学院的平均学费为每年15,055美元,法学院为10,350美元。有牙医的学校牙医的学费平均为13,772美元,法学院的费用为9,397美元。然而,学校的学费是要受通货膨胀等经济因素影响的。Tulane 法学院的John Kramer院长报告说,从1975年到1986年在公立法学院住校学生的学费平均每年增加了198%,私立学校增加了259%。如这样增长,到2000年私立学校的学费平均每年要达到37,100美元。
  学费还不能说明所有问题,如果把其它费用也加上,如住宿、膳食、书本、旅行,一个法学院学生平均每年(不住在家里)的这些费用大约需9,000美元(公立学校)-- 14,500美元(私立学校)。这样读3年J.D.学位大约需要28,500美元 -- 45,500美元,包括通货膨胀。Kramer院长估计,到2000年未经抑制的通货膨胀会把这个数字提高到92,340 – 203,320美元。
  如此高昂的费用,一般的家庭,即使是中产阶级家庭也很难负担。法学院的学生为了完成学业,主要靠贷款、法学院基金,以及奖学金和打工解决费用问题。
  法学院学生比其它专业的学生更依靠贷款。贷款的种类很多,有联邦政府的,也有州的和私人的。可利用的联邦贷款项目有四种:
  1、学生担保贷款 (GSL); 即现在的Stafford 贷款
  2、学生补充贷款 (SLS)
  3、家长补充贷款
  4、国家直接学生贷款(NDSL); 即现在的Perkins 贷款
  学生担保贷款是从1965年开始的,贷款来源于私人出借,由联邦政府担保。贷款条件由法学院财务助理人员按照联邦指南规定的“需要”决定。学生贷款不得用于教育以外的开支,同时还要考虑他们接受的所有帮助。从1987年开始,借贷限额从每学年5,000美元提高到7,500美元;法学院或毕业学校的限额为54,000美元。利息从8%开始,学生在校期间不用还,毕业后还钱还享有六个月的“优惠期”。
  这里可以做一个简单的计算。一个学生在法学院学习的三年时间内,每年借7,500美元,3年共借22,500美元。一般来讲,7,500美元是不够的,再增加10,000 美元的借贷是经常的。那么,他的借贷总数约为32,000美元。他可以在毕业后每月还375美元,还款时间可以延续到10年以上。这个学生如果觉得7,500美元还不够,他还可以通过其它项目贷款,如“学生补充贷款”和“家长补充贷款”。这两个项目对贷款条件没有规定。学生经常同时从这几个项目中贷款。
  打工也是法学院学生资金的主要来源。对于全日制学生来说,打工是十分普遍的。业余学位课程教育允许学生从事全日制工作以资助他们的教育。
  法学院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学费。在新英格兰地区,90%的大学中,法学院的预算52%来源于学费。此外,法学院的资金来源还有政府和私人捐助。
  (五)毕业生的就业
  律师在美国已经成为最占优势的领导阶层。在这个拥有2亿3千万人口的国家里,57万5千名律师(据美国律师协会1981年的统计)组成了最大的职业团体。根据估计,这一数字在1990年已超过80万。拥有100名议员的美国参议院(每州2名参议员),是由65名有执照的律师和受过法律训练的人组成的。在众议院,435名议员中大约有205名律师。
  美国法学院的学生学习法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当律师。他们的主要工作部门是律师事务所、政府和公共事业部门。因为联邦政府和各个州政府不仅立法、司法部门需要律师,各行政部门也需要大量的律师。如联邦贸易委员会、全国劳工委员会和证券委员会等经济管理部门中每个部门都有500名以上的律师。
  在1965年,美国136所美国律师协会批准的法学院中有11,507个有J.D.学位的毕业生。那年全国有13,109人考取了律师。到1979年,法学院毕业生的数量和考取律师的数量都大大增加了。1979年,美国法学院毕业生的数量是3万5千人。按美国劳工部统计局的预测,从1978年至1990年,每年平均为法律工作者提供的就业机会是3万7千个。因此,美国法学院毕业生的人数与社会需要大体持平。另根据美国“法律安置全国联合会”(Nationalassociation for Law Placement )(NALP)提供的消息,90%的学生在毕业后一年找到了工作。只有少数人毕业后不工作或从事部分时间工作或非法律工作。
  实际上,这些数字只能给人一个大体的概念,美国人工作的流动性很大,毕业后换工作是常有的事。
  
  三、  美国法学院的课程设置
  
  美国法学院的教育核心计划包括三年的法律课程,如果是部分时间学习的学生,则要学习四年。虽然各个学校的课程不尽相同,但基本上大同小异。以新英格兰地区的13所法学院1985-1986年的课表为例,统一都开的基础课程有11门,即:民事诉讼法宪法合同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证据学、法律研究、法律写作、职业责任、财产法、侵权法。另外,还有16门实体法是普遍开设的。这些课加起来总共27门,占课程总数的30%。
  以下是这些法学院普遍开设的27门课程:
  行政法   反垄断法   破产法 
  商法    民事诉讼法    宪法
  合同法   刑法   刑事诉讼法 
  环境法   地产计划(Estate Planning) 
  证据学   家庭法    联邦法院
  知识产权  国际法    劳动法与雇佣关系
  法律、社会科学与人性     法律研究 
  法律写作   职业责任   财产法
  安全规则(Securities Regulation)     税法  
  侵权法   审判辩护与实践(Trial Advocacy and Practice)  
  委托、财产与遗嘱
  该地区的法学院还提供了广泛的选修课程,包括了56个不同的领域,占课程总数的11%。开选修课最多的领域是:宪法、国际法和税法。
  这些学校开设的选修课是:
  法律历史、立法程序、卫生/医院法与精神健康法、贸易公司(Business–Corporations)、冲突法、土地使用与房屋、儿童与法律、欧共体、争端解决选择、法律与公共政策、规则(Regulation)、技术与法律、贸易组织、会计、海事法、经济与法律、移民、保险、银行、消费、犯人的权利、赔偿、财富与财产(Wealth &Poverty)、法律职业、体育、通讯、比较法、教育法、能源、美洲印地安人、娱乐(Entertainment)、农业、航空、军事法、运输。
  开选修课的多少和学生人数各校都不太一样。一般来讲,大的学校开的多些,小学校开的少些。小学校一般提出一个基础性更强的课程表,但更适合他们的学生。教师当然是开设选修课的主要因素。另外,各个学校也有自己的侧重,避免重复。例如,一个学校开军事法,另一个开运输法,第三个开航空法。
  从上述课表中可以看到,法学院已放弃了作为本科教育培训机构的道德培养,而侧重于在美国的历史、经济、社会问题等方面问题的分析和研究,以及口头和笔头的表达能力的培训 。所有这些对于培养律师都是必要的。
  从上述课表中还可以看到,法学课程已有了很大变化,新的领域不断开拓,如教育法、卫生和医院法、环境法等。据统计,1974年—1986年间,全美国法学院增加了20%可供选择的课程。同时,教材的数量也大大增加了。1965年西方出版公司提供的判例课本是65种,而1987年是178种。
  近年来,美国法学院的课程又有了很大变化,以下是美国法学院联合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Law School)(AALS) 的课程和研究委员会对1994年秋季到1997年春季AALS所属83所法学院高年级(二、三年级)课程的调查情况。
  此次调查的主要内容是:高年级课程中最普遍的课程是什么;这些课有多少包括写作和技巧部分;有多少课是为了满足学生的需要;有多少课是由专职教师上的,多少是由助手、访问学者或非专职人员上的。
  调查结果表明,在这三学年的时间里,83所法学院共开设了1,574门(次)新课。开始最多的是137门(次),第二为78门(次),第三为54门(次)。以下是新增课程最多的25个领域(按开课数量多少顺序排列)。
  1、国际法与比较法    2、贸易与商法  
  3、受歧视与被蔑视群体    4、卫生法  
  5、宪法     6、刑法   
  7、诉讼理论与实践    8、法学理论透视  
  9、环境法      10、家庭与儿童  
  11、律师实务    12、实习教育与实践
  13、争端解决    14、侵权与保险  
  15、税法    16、知识产权   
  17、技术    18、穷人、非赢利组织与经济发展 
  19、财产、房地产与农场   20、人权   
  21、法律历史    22、劳动与雇佣  
  23、体育、文娱与艺术  24、州法律
  25、职业责任
  这些领域包括那些具体的课程,下面就前十一个领域进行介绍。
  (一)、国际法与比较法
  以上情况表明,国际法与比较法构成最大的课程群。1991年美国法学院联合会的调查就表明国际法与比较法课程是“新课中最大的单独的一类”,此后这类课程又有了较大的发展。五年后,这类课程仍占新课中的第一位。
  这类课程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国际法和比较法或外国法。国际法着重于国家间的相互作用或居住于不同国家的人;比较法或外国法则比较不同的司法制度或研究一个特定的国家的制度。带国际因素的都归入国际法。
  国际法类的课程包括(按开课多少排列顺序):
  国际贸易、商务与银行
  国际环境法
  欧盟或欧共体
  国际仲裁或争端解决
  国际人权
  国际诉讼/民事程序
  移民或移民法
  与墨西哥的贸易
  国际知识产权法
  对外关系/国家主权
  国际组织
  国际刑法或禁毒政策
  国际法中的宪法问题
  国际税收
  国际经济发展
  国际女权
  国际家庭法
  国际实践中的职业责任
  此外,还有一些学校开设了国际航空法、国际艺术法、国际石油贸易、国际体育法等。
  比较法与外国法侧重于比较一个特别的领域、国家或地区。如:比较刑法、立法、家庭法、环境法、人权或民事权利、军事法、代理法、反托拉斯法、劳动法宪法、卫生法、公司法、法理。有些课程是将一个特定区域的司法制度进行比较,如:加勒比、拉丁美洲、东欧、西欧、中东、亚洲、非洲。一小部分课程是结合一个特定的专题与世界的一部分司法制度进行比较,如:欧洲司法透视/观察、欧洲财产权、拉丁美洲安全法和非洲的人权等。
  还有一些课程集中于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如朝鲜、日本、中国、中国台湾、俄罗斯、越南、加拿大、英国、德国、瑞士、波兰、印度、哥斯达黎加、南非等。其中,中国是最引人注意的。
  从1991年开始,宗教法在美国的法学院已有发展趋势。近年来一些学校开设了犹太教法、伊斯兰教法等课。
  (二)、贸易与商业法
  贸易与商业法是高年级的骨干课程。这一类课程共174门(次),占所有新课的11.1%。贸易与商业法课程中有许多包含国际法与比较法的内容。国内贸易及商业内容涉及最多的是:反托拉斯法、贸易侵权或不公平贸易实践、破产法、合并与取得、安全规则与强制执行、法人或管理责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律师问题、公司财政、特许权法、closely heldcorporation、银行、偿付制度、 derivative 与风险管理、安全运转。
  还有些单独开设的课程是:债务财政、重组、州债权人赔偿、天然气市场、互助基金、信托原则等。
  (三)、受歧视与被蔑视群体
  歧视与被蔑视群体主要指的是少数民族、妇女、残疾人、老年人和同性恋者。关于这些人的课程主要涉及这些群体的需要,他们的就业问题、住房情况、受教育、平等机会等。
  有关这些群体的法律问题的课程最多集中于种族问题和少数民族。16所学校开设了19门新课讲授美国土著居民的法律需要、拉丁美洲人、亚裔美国人。另有一些课程集中于种族理论、种族与教育,与奴隶有关的问题、城市种族问题、环境种族主义、多元文化、刑事制度中的种族等。
  仅次于种族问题课程的是妇女或女性理论。除总论性的课程外,专题课程包括:妇女的法律历史、妇女的国际权利、女性理论和第一修正案、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妇女;及对妇女犯罪、妇女与财产、堕胎、生育问题等。
  还有一些课程集中于爱滋病患者或病毒携带者、残疾人、老年人的需要。少数课程集中于同性恋者和女性同性恋者。
  (四)、卫生法
  新开设的卫生法的内容涉及:公共卫生、药品、生物、爱滋病、残疾人、老年人、医疗保险、健康财政、食品法、毒品法等。
  这些课程大多数都比较专业。如:健康保护、烟草与健康规则、牛痘接种、修正健康、医疗行政、管理照顾、生育技术、儿童健康、反托拉斯原则对健康保护工业的适用、健康保护组织中的社团税收问题、安乐死问题、健康保护工业中的欺诈规则。对于爱滋病和病毒携带者的研究也有一些专题课程,如:爱滋病和刑法、对爱滋病病毒携带者的侵权和保险问题。
  (五)、宪法
  关于宪法的课程主要集中于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宗教、第十四修正案、平等、刑法程序修正、联邦或政府机构、财产权、第二修正案。
  在宪法类课程中国际法与比较法的课程很普遍。如:国际法或外国事务的宪法问题、一些国家宪法的比较、波兰宪法、英国宪法、加拿大宪法及美国州的宪法或州宪法的发展。
  其它的宪法课程还包括最高法院目前的条款、最高法院或宪法的历史、宪法诉讼、宪法理论或解释。另外还有两门富有挑战性的课程的题目是:重写宪法和创造宪法思想。
  (六)、刑法
  在过去很长的时间里,刑法课都是在一年级开,现在已扩大到二、三年级的课中。
  有关刑法的课程主要集中于辩论的技巧。一些课着重于刑事程序,包括逮捕、保释及第四修正案问题。其它领域包括:死刑、白领犯罪、刑事司法制度中种族犯罪、刑罚、联邦刑法、国际刑法、比较刑法、环境犯罪。还有一些更专业化的课程,如:高科技犯罪、爱滋病与刑法、民事权利与政策改革、税收欺诈与洗钱、受害者的权利、刑事税法、卫生保健工业中的欺诈规则。
  (七)、诉讼理论与实践
  诉讼理论与实践的课程主要包括:民诉、证据、法庭实践、上诉辩护,以及司法程序。
  大部分课程集中于审判程序,包括:作证、求偿实践、复杂诉讼的审判实践、州法律要求告知规则。另一部分课程集中于审判实践,主要包括一般的审判实践和更专门的课程。后者有时集中于特殊领域的法庭辩论,如:保险案件、专利、刑事审判、对心理缺陷人的诉讼。此外,还有一些专题性的课程包括:陪审团选择、证据目标、州证据实践、使用专家证人、询问或选举陪审团。
  关于国际诉讼的课程也比较普遍,主要有:国际民事程序、国际辩护以及法律的国际冲突。
  有六门新课集中于上诉、上诉程序或上诉辩护。
  其余的少数新课还包括:某个州的程序规则、法医学、大众侵权诉讼或其它复杂诉讼的形式、科学证据、对政府的诉讼、法律的冲突、联邦高级法院、陪审团制度、赔偿、辩护制度中的职业责任问题。
  (八)、法律理论
  所有的课程中都包含一些理论内容,但有些课程是专门讲授理论的。
  这些理论课中有的包容了其它社会科学的内容,如:法律与经济、社会科学或社会理论、法律人类学、心理学、合理选择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
  有一些新课讲授批判竞争理论、女性法学基础理论、法律与社会或法律与文化、民主理论、自然法理论、法理学或法学理论的比较。
  另有一些课程讲授某个实体法领域的理论基础,如:知识产权法、家庭法、侵权行为法、风险规则、刑事司法、环境法、安全规则、劳动法、雇工歧视、政府规范、卫生法和宪法
  其它的理论课程还有:集体决议的法律规则、法律与道德的目标、规则的法理学、辩论与正义、紧急时刻的法律制度、法律与政治中的保守主义。
  (九)、环境法
  环境法课程仍是课程变革的中心。这方面课程中国际法与比较法的课比较普遍,另外一些是有关环境公正、种族歧视或平等的。其它的集中于经济、环境市场、环境税收、环境政策的经济影响、环境保护的经济指南。还有的开野生生物法、海岸管理、危险废弃物、雨林、有机农业以及湿地。少数学校开设的课程有:州环境规则、环境法的刑事强制执行、石油与天然气开采的环境问题、联邦设备的环境规则、土著美洲人部落面临的环境问题。
  (十)、家庭与儿童
  许多有关家庭课程已发展成为特殊的领域,如:家庭暴力、人工授精、家庭与财产、19世纪美国的家庭、家庭调解、家庭法的比较、家庭与爱滋病或病毒携带者。
  有关儿童的课程更趋向于提供儿童权利或青少年司法的普遍调查,但有少数集中于虐待和忽视儿童、危难中的儿童问题、收养、儿童健康与法律、土著美洲儿童的福利。
  (十一)、律师实务
  有关律师实务的课程并没有集中于诉讼或选择争端的解决,而是集中于律师工作的技能,如文书起草、计划、会见当事人和当事人咨询、法律事务所的管理。
  在指导起草文书的课程中,侧重于合同或商业文书起草的很普遍,另有一些学校开设了更专业的合同起草的课程,如:演出合同、商务不动产文件、贸易所得文件、专利申请和其它知识产权文件、家庭实践文书、资产计划、遗嘱。
  有关计划的课程主要有:国际贸易计划、合伙计划、资产计划、外国投资的税收计划、农业税及贸易计划、养老金计划、交易税收计划。
  另有一些课程专门涉及谈判的技巧,包括不同的贸易谈判。关于会见和当事人咨询的课程包括:一般的咨询服务、公共团体的咨询、当事人卷入法令解释案件、老年当事人、有健康保险的当事人、可取得专利发明权的当事人。
  关于法律事务所的课程主要有对大型事务所和对小事务所的管理。
  由于篇幅所限,笔者不能将所有新课领域作一一介绍。
  美国法学院联合会此次对83所法学院高年级课程调查还表明,以下12个领域是1994-1997年开设新课程最少的领域(每个领域少于30门/次课)。
  它们是(按开课多少顺序排列):
  1、高级法律研究与写作   2、非法律技能
  3、教育法     4、法律与文学 
  5、信托与房地产    6、选举与投票  
  7、海洋法     8、行政程序   
  9、立法    10、伟大人物(Great men and women)
  11、航空与外空法    12、军事法
  这些开新课少的领域存有两种可能性:旧领域的遗留或新领域的开始。
  美国法学院所开设的上述新课有如下特点:
  (一)、美国法学院十分重视写作和法律实务的技巧训练,写作与法律实务的课程在法学院课程中占了相当比例。写作的训练一般不是单独开课,而是包含在其它课程中。上述新开的课程中有43.5%的课包含了写作的内容。法律实务技巧的训练有的放在其它课程当中;也有的单独开设。这些课程近几年有很大发展。上述新增课程最多的25个领域中,在前15位中就有4组法律实务的课程:诉讼理论与实践、律师实务、实习教育与实践和争端解决。
  (二)、高年级课程专业化的趋势。这种趋势在上述课程的发展中表现的是十分明显的:课越开越多,越开越细。这对法律教育意味着什么?一方面,课程更专业化是因为学生需要得到更高级的知识,以便满足他们所选择的领域的实践;另一方面,专业化对学校提出了挑战。只有那些能开设所有这些课程的学校才能满足下个世纪学生的需要。
  
  四、  法学院的教学方式
  
  美国法律教育的目标是很明确的,它的重点不是培养理论家和教授,而是培养律师和实干家。因此,理论联系实际是美国法律教育的最大特点。在教学中,美国的法学院普遍采用了如下教学方式。
  (一)、判例教学(Case Study)
  判例教学由哈佛法学院兰代尔教授1871年首创,后在美国的法学院普遍采用。这种教学方法的具体内容是:教师选择有代表性的判例,特别注意选择上级法院的判例和相互冲突的判例,编篡成各种判例集,交给学生课前预习。课堂上,不是教师单纯讲授,而是提出问题,组织和引导学生讨论所选的判例。这种问答式的教学步骤称为苏格拉底的问答法(Socratic method)。在课堂上允许学生提问,允许学生发表与教师不同的看法,允许学生打断教师进行争论。通常的情况是,学生为参加一节课的讨论,往往要花两个小时的时间阅读判例和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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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01修正)--[2001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99修正)--[1999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9修正)--[19990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1997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96修正)--[19960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03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07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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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字路口的法律教育(下)——北京大学法学院2005年新生讲座2005
2十字路口的法律教育(上)——北京大学法学院2005年新生讲座2005
3十字路口的法律教育(中)——北京大学法学院2005年新生讲座2005
4法律教育与国家建设:纪念北大法律教育100年2004
5诊所式法律教育之我见2003
6法律教育向JM教育的转向2002
7中日两国司法改革的比较研究——兼谈法律职业精英化与法律教育的几个问题2002
8法律教育随想2002
9法律教育中的一个悖论(研究中国法律教育之路)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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